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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積分(一)(二)學分數調整適用方案

為因應本系111學年度新生修業規定微積分學分數下修,110學年度(含)以前入學學生、輔系、雙主修、轉學及轉系已修習微積分而未滿足本系學分要求,以及本系修習微積分未獲通過者,修習指定科目補足所差學分(本系開設之「工程數學(二)」或「程式設計」),惟超出學分不得計入專業選修、自由選修或通識學分。

修習方式說明如下表:

原修業規定 修習指定科目與學分

微積分(一)4學分

微積分(二)4學分

微積分(一)3學分

微積分(二)3學分

工程數學(二)3學分或程式設計3學分(限本系開設)

說明:
一、 未通過微積分,以及僅通過微積分(一)或(二)(4學分)其中之一者,得選擇採原修業規定或以修習指定科目與學分方式完成本系必修規定,請自行選擇,無須申請。
二、 若以修習指定科目與學分方式,則專業領域不得計入(即修習工程數學(二)或程式設計不得同時計入共同專業領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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