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決賽競賽規則

一、競賽場所除參加競賽學生、評審委員、服務人員外,一律不准進入。

二、參加競賽學生請著平常外出服裝,勿著學校制服及實驗衣,競賽中配戴競賽證及組別標示背心,並攜帶國民身分證,經查驗無誤後,始准參加競賽。

三、參加競賽學生應準時入場,進場後未經許可不得擅自離開競賽場所,否則取消競賽資格。如有突發事故,必須暫時離開競賽場所,須由服務人員陪同處理,其所耗費之時間不得要求彌補。

四、參加競賽學生除書寫文具、尺、圓規、量角器、不具程式功能之電子計算器外及其他含任何通訊功能之產品不得攜帶入場。

五、筆試前應先按清單所列儀器、藥品、名稱、數量,逐一清點,如有缺損應立即向評審人員要求更換或補足。

六、競賽學生必須於預備鈴響後,始得進入筆試會場,並按編號入座,競賽鈴響後,始可開始作答;鈴響完畢,應立即停止作答;不得提早交卷。

七、競賽學生不得在場內高聲喧嘩或隨意走動,不得與他組學生交談或窺視, 違者扣其競賽總分十分。

八、筆試除試題文字印刷不清楚外,監試人員一律不做說明或解說。

九、競賽時如有違規或偶發事件,由監試人員依相關規定處理。

十、競賽學生對競賽場所設備必須妥善使用,如因操作不當致使器材損壞, 無法進行,可報告補充但應酌予扣分,如有故意毀損或應注意而未注意以致毀損者,應負賠償責任。

十一、競賽完畢後,需將實驗器具整理歸位,如有破損應向監試人員報告。

十二、參加口試學生應於時間開始前至口試場地等候通知,經三次呼叫不到者,作棄權論。

十三、參加競賽之學生由承辦單位統一安排住宿。

十四、為防範流感疫情,疑似發燒或有不適者,承辦單位得採取必要之防範措施。

十五、考試作答限用黑色或藍色原子筆作答。

十六、本規則如有未盡事宜,得由承辦單位隨時補充或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