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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中正大學地球與環境科學系系(所)友會組織章程

中華民國96年11月24日第一次籌備會訂定
中華民國97年1月27日會員大會修正通過


第一章 總則

  1. 本章程依據中華民國國立中正大學校友會章程第四條規定訂定之。
  2. 本會會名定為「國立中正大學地球與環境科學系系友會」(以下簡稱本會)。
  3. 本會以凝聚國立中正大學地球與環境科學系(含地震研究所、應用地球物理研究所)畢、肄業校友(以下簡稱系友 )情誼,協助系友在學術及社會事業上之發展,並促進資訊交流為宗旨。
  4. 本會會址設於國立中正大學地球與環境科學系辦公室。
  5. 本會之任務如下:

一、建立系友聯絡網。

二、舉辦學術與實務研討講座。

三、發行系友刊物。

四、提供系友就業資訊。

五、推展其它有助於達成本會宗旨之事務。

第二章 會員 

1.凡本校地球與環境科學系(含地震研究所、應用地球物理研究所)歷屆畢、肄業者或曾(現)在本系服務者,均為本會之會員。

2.本會會員享有下列之權利:

一、會員大會之發言權及表決權。

二、選舉權及被選舉權。

三、參與本會所舉辦各種活動之權益。

四、其它應享之權利。

3.本會會員負有下列之義務:

一、遵守履行本會之章程與決議案。

二、負責推動與維護本會之會務與名譽。

三、繳納會費以利會務工作之推行。

四、擔任本會所指派之職務。

五、其它應盡之義務。

4.凡曾(現)任教於本系之師長,得為本會之榮譽會員。

第三章 組織及職權

本會以會員大會為最高權力機構,下設理事會與監事會。理事會為執行機構,並於會員大會閉會期間代行職權;監事會為監察機構。

本會置理事9至11人、監事3至5人,均由會員互相推舉產生,並分別成立理事會、監事會。

理事會置常務理事五人,由理事互選之,並由理事就常務理事中選舉一人為會長、一人為副會長。
會長對內綜理督導會務,對外代表本會,並擔任會員大會、理事會主席。會長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由副會長、常務理事之順序代理之。會長、副會長、常務理事出缺時,應於一個月內補選之
 
理事會之職權如下:
一、審定會員之資格。
二、選舉及罷免常務理事、會長、副會長。
三、議決理事、常務理事及會長、副會長之辭職。
四、聘免工作人員。
五、擬訂年度工作計畫、報告及預算、決算。
六、其他應執行事項。
  
監事會置常務監事一人,由監事互選之,監察日常會務,並擔任監事會主席。
常務監事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應指定監事一人代理之,未指定或不能指定時,由監事互推一人代理之。監事會主席(常務監事)出缺時,應於一個月內補選之。

監事會之職權如下:
一、監察理事會工作之執行。
二、審核年度決算。
三、選舉及罷免常務監事。
四、議決監事及常務監事之辭職。
五、其他應監察事項。

本會會長、副會長、理事、監事任期為二年,均為無給職,連選得連任,但會長之連任,以一次為限。

本會置總幹事一人(為本會會員),由會長提請理事會聘任之,承理事長之命處理一切事務,解聘時亦同。

本會視業務需要,得設置各種委員會,各委員會設主任委員一人,委員若干人,主任委員及委員人選,均由理事長提理事會通過後聘任之;任期二年,連聘得連任,解聘時亦同。
會員大會之職權如下:
一、召開統一解釋章程疑義。
二、制定、修改本會組織章程。
三、其它重要事項之決議。
四、選舉及罷免理、監事。

第四章 會議

除特殊情況得由理事會宣布召開外,本會之「會員大會」每年召開一
次,召開日期為十月份(配合校慶)。如有會員十分之一以上(含)聯
名時,得召集臨時會議。

理監事會每半年召開一次,各種會議均由會長主持之,如會長因故不能出席時由副會長主持會議。

本會之各種會議需有應出席人數二分之一以上(含)出席,始得開議,出席人數二分之一同意,始得決議。但會員大會以實際出席人數為準,惟如有下列事項,須有出席會員三分之二以上(含)之同意,始得決議:
一、章程之修改。
二、重大事項之變更與決議,但常態、重大事項之類別得於議決之前以多數表決之。
三、罷免理、監事。

第五章 經費及會計

本會經費來源如下:
一、會員之年費,數額為每人新台幣二百元整;永久會員費為新台
幣伍仟元整。
二、利息之收入。
三、各式捐款及贊助。
四、由本會接辦各項計劃及活動之盈餘。
五、其它合法之收入。
六、收據統由國立中正大學地球與環境科學系系(所)友會開立之。

本會會計年度以每年一月一日起至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本會收支款項應於每會計年度終了時,由理事會編制決算,送經監
事會審查,提經會員大會通過後公布之。

第六章 附則

本章程未規定事項,悉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本章程經會員大會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