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區
 

 

本系導師分為班級導師及生活導師,大學部每班有班級導師數名;每位學生各有一位生活導師

想知道自己的生活導師請洽詢系辦

 


 

國立中正大學地球與環境科學系導師制度實施細則

九十二學年度第5次系務會議通過

一、國立中正大學地球與環境科學系(含地震研究所及應用地球物理研究所,以下簡稱本系)為輔導本系學生並落實導師制度,特依「國立中正大學導師制度實施辦法」第四條規定,並參酌本系之特色與學生需求,訂定本實施細則。
二、本系所有專任教師均應接受分配擔任導師之職務。
三、大學部新生入學後,原則上由系辦公室依學號順序將學生平均分配給所有專任教師輔導,除因特殊原因經系主任核准外,導師與導生的關係將持續至該導生大學部畢業為止;若導生有延畢情形時,其導師亦應負起該生延畢期間的輔導責任。
四、碩士班與博士班研究生之論文指導教授為其導師;當研究生尚未找到論文指導教授期間,其導師職責由系主任暫代之。
五、系主任擔任本系全體學生的總導師。若有老師休假、進修或因事請長假期間,其導師職責由系主任暫代之。
六、本系導師職責如下:
    1.協助導生選課及生涯發展規劃。
    2.協助導生處理身心、學業或生活上之危急狀況。
    3.導生緊急事件之處理與聯繫。
    4.不定期舉辦導師導生聚會,利用機會進行輔導,增進師生情誼。
七、 導生若遭遇身心、學習或生活上之困擾或變故者,導師應予保密,並提供必要之協助。導師視需要得商請相關單位協助輔導,必要時得提報學務處統籌協助輔導。
八、 每年分配之導師費全數作為本系導生事務之用。
九、 本系於每學期期末召開一次導師會議,以對相關業務廣泛交換意見。
十、 導師工作之表現,系教評會得作為教師升等、續聘及獎勵之參考。
十一、 本細則若有未盡事宜,悉依本校導師制實施辦法及相關規定辦理。
十二、本實施細則經系務會議通過並提請學務處備查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登入成功